建筑公司员工的规章制度(14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公司员工的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公司员工的规章制度11总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公司的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
1.5总经理主管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门主管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1.6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给予处罚。
2秘密的范围:
2.1股东及董事会活动资料;
2.2重大决策方案及行动计划;
2.3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
2.4财务资料;
2.5一切装备的技术资料;
2.6专有技术和决窍;
2.7重大的人事变动信息;
2.8一切成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9各类合同;
2.10所设计的图文资料;
2.11公司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3密级划分:
3.1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1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3.1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受到严重的损害;
3.1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3.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密级。
3.3秘密等级的划分由总经理起草,经董事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4对公司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对以往的文件应于本制度发布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并确定密级。
3.5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主管应在3天内拟定密级,报总经理批准。
3.6绝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长久,机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10年,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5年。
4保密措施
4.1绝密的文件资料分别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亲自保管,必要时也可特别委托可靠人员按照规定的制度保管,机密和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文档秘书保管。
4.2密级文件必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3非经原确定密级的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范围由确定密级的人限定。
4.4接收涉及公司秘密的传真`信件,由接收员马上交给文档秘书登记后,由文档秘书交相关人员。
4.5寄发公司秘密,由文档秘书负责,并登记备案。
4.6外出需携带公司保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由文档秘书登记,本人签字,由文档秘书开给《保密文件外携许可单》,凭单由保安放行。返回后要及时到文档秘书处核销登记。
4.7对涉及公司秘密的场所,非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4.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司内外谈论-公司秘密。
4.9对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9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92指定参加会议人员;
4.93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4.94由专人记录会议,其他人不得记录会议内容。
4.95会议文件分发应编号,阅后收回。
4.10公司对主管及相关员工,每年进行两次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4.11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4.111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应问;
4.112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应说;
4.12公司人员如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经理。部门经理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公司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
5解除和降低密级
5.1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级:
5.11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5.1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现;
5.13外界情况已经变化,原密级已无必要的文件;
5.14发生了其他可以解密和密级降低的情况;
5.2解密和降低密级由文档秘书提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解密和降低密级操作由总经理委托专人监管,文档秘书具体实施;
5.4文件解密后一律当场销毁;
5.5销毁程序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专人按清单一一核对正确无误,用碎纸机或燃烧的方式进行。
6奖惩
6.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100--1000元,最高可按其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
6.1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6.1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6.13对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6.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罚款500~3000元,如情节严重,给予辞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2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
6.22遗失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6.23出卖公司秘密的或利用公司秘密为已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筑公司员工的规章制度2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如发生交通肇事,按照有关 ……此处隐藏12606个字……,确保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机械员、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木工房等噪声污染严重的机械要进行封闭管理,避免造成人为的机械噪声。
9、机械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要及时返馈到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故障扩大造成损失。
10、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1、对所发生的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本管理规定参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管理条例》、总包方《公司机械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关于文明施工,环保标准》及各工种作业指导书等规定,各分包方监督执行。
建筑公司员工的规章制度1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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